
2022 年3 月,甲上市公司(收购方)以1.2 亿元收购乙公司100% 股权,乙公司原股东包括:自然人张某(持股是40%)、法人企业丙公司(持股35%)、合伙企业丁企业(持股25%,合伙人自然人李某和法人戊公司,各占50%)。
双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乙公司需在 2022-2024 年实现累计净利润不低于8000 万元,若未达标,原股东需按“(8000万- 实际累计净利润)*1.5 倍” 支付现金补偿,且三名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担补偿款。
2024 年底核算,乙公司累计净利润仅5000 万元,需支付现金补偿4500 万元(3000 万*1.5),其中张某补1800 万、丙公司补1575 万、丁企业补1125 万。
这场对赌失败后,原股东的“收钱”“付钱”、收购方的“收钱” 分别该怎么缴税?我们逐类拆解。
二、原股东的税务处理:分“收钱”、“付钱” 两步看原股东的核心争议点:收到股权转让款时能否扣掉“未来可能付的补偿”?付补偿时能不能“退之前缴的税”?按股东类型不同,规则差异很大。
(一)法人股东(如案例中的丙公司)法人股东是税务处理最“友好” 的类型,核心逻辑是“收钱全额算收益,付钱全额算损失”。
1.收到股权转让款时:不能扣“未来可能付的补偿”
丙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 4200 万(1.2 亿*35%)时,有人会问:“未来可能要付补偿,能不能先把补偿款算成'负债’,只按'收款- 负债’算收益?”
答案是“不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负债需要满足“金额能可靠计量”,但对赌补偿取决于未来业绩,收到钱时根本算不准要补多少,不符合负债条件。
税法上更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79 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要在“协议生效+ 股权变更” 时全额确认,所以丙公司得按4200 万全额算“投资收益”,缴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的话,假设投资成本900万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 825万)。
2.支付补偿款时:可全额算“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丙公司付 1575 万补偿款时,不用纠结“能不能退之前缴的1050 万”,而是直接把1575 万算成2024 年的“投资损失”。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15 号》:只要会计上确认了支出,且没超税法扣除范围,就能税前扣。也就是说,丙公司2024 年算利润时,这1575 万可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393.75 万(1575 万*25%)。
(二)自然人股东(如案例中的张某)自然人股东最“吃亏”,核心痛点是“付钱不能退税、不能抵税”,损失全自己扛。
1. 收到股权转让款时:全额算“财产转让收入”,缴个税张某收到 4800 万(1.2 亿*40%)时,需按“财产转让所得” 缴个税,公式是“(收入- 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20%”。假设张某股权原值1000 万、费用10 万,那他得缴个税758 万[(4800-1000-10)×20%],且必须全额缴纳,不能扣“未来可能付的补偿”。
2. 支付补偿款时:1800 万损失只能自己担,不能退税张某付 1800 万补偿款时,想“之前多缴了税,能不能退点?”
但现行规则退税几乎不大可能,原因大致如下:个税按“次” 征收:股权转让是 “一次交易”,收4800 万时已经算清了应纳税额,不存在“多缴税”;对赌失败和之前股权转让是两次交易,不是整体一次交易等等;最近上海和北京的关于对赌失败自然人申请退税的司法判例毫无例外的都不支持自然人退税。
虽然有以下的案例: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时,原自然人股东付了补偿款,成功办理了退税;华闻传媒案中,稽查局虽在补税时扣了补偿,但属于“个案处理”,不通用。
此时若要避免后续多缴税款不能退税的风险,需要提前规划,才能规避。
(三)合伙企业股东(如案例中的丁企业)合伙企业是“穿透型” 纳税,自己不缴税,税由合伙人(李某和戊公司)承担,处理逻辑是 “先算合伙企业利润 / 损失,再分给合伙人缴税”。
1.收到股权转让款时:按 “经营所得” 穿透缴税丁企业收到 3000 万(1.2 亿*25%)时,先扣除丁企业的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假设合计500 万),剩下的2500 万是“经营所得”,按持股比例分给李某(1250 万)和戊公司(1250 万):
李某(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 缴个税(税率5%-35%,假设按35% 算,缴437.5 万);
戊公司(法人合伙人):按“投资收益” 缴企业所得税(312.5 万,1250 万*25%)。
这里要注意:丁企业不能像法人股东那样直接算“投资收益”,而是按“经营所得” 处理。
2.支付补偿款时:损失能否穿透到合伙人扣除?丁企业付 1125 万补偿款时,这部分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
这里大家会想,先冲减丁企业的利润,冲不完还是亏损,是不是亏损按比例分给合伙人?
不好意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合伙人来弥补,只能由合伙企业用以后5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三、收购方(如案例中的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收到补偿款怎么算?收购方的核心问题:收到 4500 万补偿款,是算“收入” 缴税,还是冲减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取得股权时:全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甲公司收购时花了 1.2 亿,虽然知道有对赌,但收到股权时算不准能拿多少补偿,所以会计和税法上都按1.2 亿全额确认 “长投成本”,不用提前扣 “可能收到的补偿”。
2. 收到补偿款时:一般视为投资收益缴税会计上,甲公司会把 4500 万补偿款计入“投资收益”,增加2024 年利润;
税法也是如此,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一般不允许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当然也有特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 [2014] 198 号)明确,对赌补偿可视为 “股权定价调整”,收到时调减长投成本。实际上是给了递延纳税的优惠,但这个只是个案处理,没有通用性。
若算“收入”,甲公司要缴1125 万企业所得税(4500 万*25%);若调减长投成本,未来转让乙公司股权时,可按“1.2 亿- 4500 万= 7500 万” 算成本,少缴转让时的税,相当于“延迟缴税”。
四、总结:3 类主体的核心税务要点主体类型
收到股权转让款时
支付/收到补偿款时
法人股东
全额算投资收益,缴企业所得税
全额算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自然人股东
全额算财产转让所得,缴个税
损失自担,不能退税 / 抵税,需提前规划
合伙企业股东
所得穿透给合伙人,按合伙人类型缴税
损失不得穿透给合伙人,用自身经营所得弥补(不超5年)
收购方
全额确认长投成本
按投资收益缴税
对赌现金补偿的税务处理,核心是“分清股东类型、找准政策依据”。
自然人股东要提前做规划,法人和合伙企业股东要把握“收支匹配”,收购方一般是要缴税 —— 只有踩对规则,才能减少对赌失败后的额外税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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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欧,金税润达税务师事务所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世界500强企业税务专家,一线城市税务局工作10年,深耕税务19年,擅长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税务规划和重大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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